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清已退缴赃款人民币795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清以投资返利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蒋某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已对其平时表现及监管措施进行了落实,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蒋某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说明:以上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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