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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9000余万元“祥天科技”原始股二审判决出来,认定传销事实驳回上诉靠谱吗?

   日期:2021-05-23     作者:chapianju    浏览:3    评论:0    
核心提示:涉案金额9000余万元“祥天科技”原始股二审判决出来,认定传销事实驳回上诉
“家里人被鼓动投了好几个不靠谱的项目,有四川智天、祥天科技、北京桑杰等,怎么劝都不听怎么办?”

  

  “我母亲被祥天洗脑了,总是在等待上市,我们家人这么劝阻都不听,现在家里的积蓄已经花光,还是没醒悟怎么办?”

  

  “我父亲加入祥天好几年了,之前说过是传销怎么也不信,都不知道怎么劝了”


  这是李旭反传销团队接到关于祥天股权背后一个个无助家庭的求助,而这仅仅是部分求助。

  

  至今,“祥天股权”参与者被忽悠了整整9年,到今天为止,都还在不停的忽悠。甚至在去年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祥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处罚信息,定性祥天股权就是传销之后,还有很多参与者没有认识到自己被骗了。

  

  同时,祥天公司不服处罚,先后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好在,两起诉讼,都以败诉告终。

  

  李旭反传销团队注意到,2021年5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祥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二审行政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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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判决认定之前的处罚。今天,我们也通过判决书将祥天原始股传销骗局再梳理一遍,希望还在参与或者还相信的家人们可以尽快醒悟过来。


案件起源


原告祥天公司由周剑和周登荣共同出资,于2010年7月19日设立,住所地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A768定代表人为周剑。

  

  2019年3月11日,祥天公司变更住所地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宁高新横沟桥镇付桥村2019年6月6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郑钧。

  

  原告祥天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开始通过设立在美国的“祥天能源集团”(XTEnergyGroupInc)以股权转让授权的方式将其股份授权给王燕杰,王燕杰在未获得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向不特定公众销售“原始股”为公司募集资金。

  

  原告祥天公司在其控制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上宣传祥天股票即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主板上市,购买原始股将会在上市后获取巨大收益的宣传内容,向社会发布投资信息,形成一定的层级关系,组成了销售网络,吸引社会公众购买该公司宣传的“原始股”。


传销事实


原告祥天公司采用了多层代理报单的销售模式,每一层按一定的区间差价从下层发展的人员的业绩中获取无特定比例的区间差价收益。销售时以1.1万元至2.5万元/单(1190股)的价格从上至下分层级分区间价格逐级报单销售,新加入者需另缴纳600元的开户费,直接推荐新的会员加入可得10%的推荐奖励。

  

  其涉案金额总计61949.9505万元。

  

  此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


一、案涉传销行为是否属于个人行为?

  

  法院一审认定:本案中,原告祥天公司为传销活动提供平台,在自己公司网站、“祥天控股集团”公众号,“祥天之家”、“财富共享之家”微信群等网络媒体宣传美国的“祥天能源集团”即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主板上市的信息,公司的高层参与宣传,涉案人员王燕杰等人通过该公司提供的网络媒体宣传平台为媒介,发展下线,收取入门开户费,按照时任原告法定代表人周剑的意思将收取的“报单资金”转入其控制的账户。原告祥天公司称是王燕杰个人行为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石门市监局答辩称:上诉称王燕杰在国内销售股票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从查明的事实看,涉案传销行为是公司顶层组织、策划的违法行为,王燕杰只是公司发展的传销骨干成员之一,不是该传销行为的组织、领导和策划者,不能认定是王艳杰的个人行为。

  

  二审认定:王燕杰属于该公司五大部门领导之一,以已获得“祥天原始股”,利用祥天公司网络平台和微信群,向不特定人员销售“祥天原始股”。由上可以看出,组织进行传销是祥天公司实施的行为,王燕杰只是公司属下的传销骨干成员之一,是具体的实施者,其行为与祥天公司密切相关,不能孤立看待。其次,收取的资金都汇入祥天公司负责人周剑指定的银行账户,王燕杰按照周剑的指定亦收取了他人的销售资金,也向周剑指定的账户汇出了款项,因此,资金管理支配权在祥天公司周剑手中。另外,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向曾都区人民法院移送的《起诉书》载明,贾建俊等21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被提起公诉,关联人员周登荣、周剑、王燕杰均另案处理,因此,王燕杰的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与多人共同实施的行为。因此,上诉人祥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王燕杰支付的股票价款是否应在认定违法所得中扣除?

  

  法院一审认定:本案中,王燕杰在未获得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销售美国的“祥天能源集团”的原始股,该行为是违法的,购买股权的人根本不能合法有效取得股权,销售股票是原告祥天公司进行传销行为的幌子。上述行为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情形。故王燕杰支付的股票价款不应从认定的违法所得中扣除。

  

  石门市监局答辩称:祥天公司提交的王艳杰取得美国XTEG原始股的转让交易记录显示,交割时间为2019年4月至11月,而王燕杰等人于2018年4月开始销售“祥天原始股”,并通过公司平台发展下线收取的“祥天原始股”报单资金转入周剑指定的账户,因此该付款行为不是支付的XTEG股权转让款。

  销售的“祥天原始股”还是“XTEG原始股”均不合法,不能作为商品认定,不具有商品属性,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成本。

  

  二审认定:王燕杰出售持有的股票,所得款项亦应由王燕杰所有,在王燕杰支付购买股票对价后又将出卖的股票款汇入周剑指定的银行账户,此行为不属于正常的支付股票款的交易行为。祥天公司注销了税务登记,也没有银行账号,实际为空壳公司,根据王燕杰银行卡流水,王燕杰等人收取的股票款,由王燕杰根据周剑的指令汇入不固定的他人账户,该收款行为也不是正常的交易行为。

  

  此外,二审判决书提到,石门市监局认定祥天公司从事传销活动依据比较充分。石门市监局在查处本案过程中,调取了祥天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不实信息,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询问,调取了银行交易记录,根据查明的事实,祥天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祥天能源集团”即将在美国上市的消息,购买原始股可获得巨大利益的不实信息,王燕杰等人借机以获得了原始股为由头,违法在国内进行销售,收取开户费,组成了销售网络,形成了上下线层级关系,收取层级差价收益和推荐奖励,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传销行为。石门市监局认定祥天公司从事传销活动,依据充分。上诉人祥天公司提出没有从事传销活动,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对石门市监局对祥天公司依照上述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320.780896万元并处罚款200万元上缴国库的处罚,也予以认定。

  

  判决书提到,本案中,祥天公司及其他人员,主要是采取拉人头,发展下线会员,骗取入门费的方式进行传销,销售的“祥天原始股”只是一个慨念,一个幌子,下线仅是认购,也无交割,未产生实质性的交易行为,且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此,认定本案中的违法所得,应按照全部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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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于2021年4月6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 李旭反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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