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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亿视康视光科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败诉,此前曾因虚假宣传被罚

   日期:2023-10-11     来源:[db:出处]    作者:防骗网    浏览:3    评论:0    
核心提示:防骗网讯:【曝光】亿视康视光科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败诉,此前曾因虚假宣传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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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陕西亿视康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某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陕0113知民初18号。判决书载明:原告陕西亿视康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周某妮,女,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陕西亿视康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视康公司)与被告周某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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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亿视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159040元代理佣金及上述款项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以15904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31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2日为7712.33元);2、本案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亿视康视力防矫正中心区域代理招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代理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原告的省代理在湖南地区XX中心XX店的招商加盟工作。被告每发展1家直营形象店,原告将加盟商支付的物料费198800元的40%即79520元作为佣金返还给被告。后经被告发展,2021年8月24日,原告同李焕军及被告本人签订了《亿视康视力防控矫正中心直营形象店合同》(以下简称《直营形象店合同》)。《直营形象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59040元作为其发展上述2家直营形象店加盟商的佣金。但上述2家直营形象店设立后仅实际运营三个月就停止运营,且案涉两份《直营形象店合同》现已被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同时原告需向李焕军及被告分别退还相应合同款项。综上,被告发展的上述2家直营形象店并未达到为原告招商的实际目的,相反使得原告在商誉上和财产税均遭受了巨额损失。因此对于上述159040元的代理佣金,被告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2022)陕01知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周某妮与陕西亿视康视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亿视康视力防控矫正中心直营形象店合同》于2022年5月16日予以解除;二、陕西亿视康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周某妮100000元;三、驳回周某妮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陕西亿视康视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亿视康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3)陕知民终8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知民初9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二、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知民初9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知民初9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陕西亿视康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周某妮50000元”;四、驳回周某妮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2022)陕01知民初950号、(2022)陕01知民初952号、(2022)陕01知民初953号、(2023)陕知民初79号、(2023)陕知民初84号、(2023)陕知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周某妮与亿视康公司签订的《亿视康视力防控矫正中心区域代理招商合同》已于2021年12月25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亿视康公司主张合同部分恢复原状,返还已支付给周某妮的折扣返现159040元,对于周某妮是否应当返还该款项。首先,根据《亿视康视力防控矫正中心区域代理招商合同》,每家直营形象店向亿视康公司缴纳198800元,则亿视康公司需要向周某妮支付折扣返现79520元,周某妮、李焕军开设直营店后分别向亿视康公司缴纳了198800元共计397600元,亿视康公司向周某妮支付了两家直营店的折扣返现共计159040元,双方就该部分合同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周某妮、李焕军与亿视康公司签订的《亿视康视力防控矫正中心直营形象店合同》虽已于2022年5月16日、2022年6月7日解除,但《亿视康视力防控矫正中心区域代理招商合同》仅约定了直营店招商成功后亿视康公司即向周某妮支付折扣返现,并未约定直营店合同若解除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周某妮应当退款,亿视康公司主张退款的合同依据不足。其次,对于每个直营店亿视康分别收取的198800元,另案仅判决亿视康公司分别返还5万元,即使直营店合同解除,亿视康公司依然收取了加盟直营店的大部分费用,亿视康公司主张退款的事实依据不足。再次,本案与(2022)陕01知民初953号案件同为关于《亿视康视力防控矫正中心区域代理招商合同》的争议,在本案的处理中应当综合考虑代理招商合同履行情况。(2022)陕01知民初953号案件中,周某妮曾主张亿视康公司向其退还预存款158720元,为第五家和第六家加盟店铺的折扣返现,该案认为周某妮违约在先,并未足额缴纳预存款,获取折扣返现的依据不充分,故对于周某妮要求将未支付的返现158720元作为预存款予以退还,不予支持。周某妮在履行《亿视康视力防控矫正中心区域代理招商合同》过程中,未获得已经招商成功的第五家、第六家直营店的折扣返现,是其已经对违约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周某妮不宜再退还已经收取的折扣返现,故驳回亿视康公司主张周某妮返还15904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亿视康视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635元,保全费1354元,由原告陕西亿视康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今年上半年,曾有媒体曝出陕西亿视康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资质造假、虚假宣传、混淆医疗用语等系列问题。

2019年6月18日、2022年5月16日陕西亿视康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及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分别被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0.5万元、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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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深州市“亿视康”视力中心曾因发布违法广告案上榜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第77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典型案件。

文章来源:中国企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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