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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人的自愿连锁传销团伙覆灭

   日期:2020-09-26     来源:橙杏网    作者:网络    浏览:817    评论:0    
核心提示:自愿连锁销售的奖金分配图 “自愿连锁销售会员交加盟费3800元” 从2010年8月中旬开始,赤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陆续接获市民报警称

nclick="window.open('/uploads/allimg/110528/1_110528174618_1.jpg')" height="1920" alt="防骗网 " src="https://www.chapianju.com/skin/default/image/lazy.gif" class="lazy" original="http:///uploads/allimg/110528/1_110528174618_1.jpg" width="2560" border="0" />自愿连锁销售的奖金分配图

“自愿连锁销售会员交加盟费3800元”

从2010年8月中旬开始,赤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陆续接获市民报警称,一些传销受害人在赤坎区加入了一个打着“自愿连锁销售”幌子的组织,该传销组织以交了加盟费取得资格后就可以“拉人头”,从发展下线中取得高额提成为诱饵的模式,大肆发展成员,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截至赤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破获该案时,该传销网络发展的下线人员已达300余人。

揭秘:“领取产品”发展下线获提成

“新会员想要加入‘自愿连锁销售’组织,就必须先交纳3800元起(称为一份)的加盟费,就可以领取一份产品,成为该组织的会员,最多可以交到二十一份,交完后就有发展下线的权限了。”受害人回忆该组织发展会员时的介绍。

去年8月13日,受害人黄某、李某、王某、梁某、刘某等数十人专程赶到赤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自己被一个名为“自愿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骗了36800元—69800元不等的现金,由于涉案金额较多,经侦大队他们立案处理,在该案的侦查过程中,还不断有该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会员)向公安机关反映了自己被传销骗的情况。

经过调查,警方逐渐摸清了这一传销网络的“经营”手段。该网络按事先规定的顺序组成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共五个级别,然后采用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作为计算提成和分红的依据,并引诱已加入的会员不断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从而快速敛财。每当有新会员被骗入该网络后,作为其上线或“介绍人”的组长就可分得提成760元,主任提成1140元,经理获得1596元,高级业务员提成304元。就这样每次有新会员加入后,交纳的加盟费实际上已经被上线们瓜分一空,而作为基层的会员就成为了实际上的受害者。

覆灭:传销窝里反,团伙“高层”落网

当警方的调查逐渐深入后,仍不断接到有市民“误入”该组织的举报。很多新会员称,该组织的成员往往以“家”为单位进行集中居住、集中管理。该团伙“高层”为了发展下线牟利,对新成员进行“洗脑”,然后教唆他们去哄骗更多的人加入到该传销组织中。

今年3月,当已经掌握了大量证据的经侦民警正要采取行动时,该团伙内部却先发生了大震动。原来一些新会员入会后,不久就发现了这个传销组织的真实面目。经过商议,这些怒不可遏的新传销会员很快联络在一起,趁着组长、主任给他们上培训课的时机,将梅某等4名上层人士扭送至公安机关。

赤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随后立即对他们进行审讯,不久他们就供认了上线的“高级业务员”(老总)梅某、潘某、李某、周某、潘某等人在湛江以“自愿连锁销售”为名进行传销活动,并发展了下线达300余人的事实。

该大队立即前往传销窝点实施抓捕,但犯罪嫌疑人“高级业务员”(老总)李某斌、潘某琼已经逃离湛江,经侦部门立即实施了网上追逃。不久,犯罪嫌疑人李某斌在逃亡过程中,在K165次列车上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铁路公安处的乘警抓获,并移送至湛江。而传销犯罪嫌疑人潘某琼也在逃到浙江省宁波市某镇时被当地派出所抓获,并很快对自己在湛江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网:下线指证,“老总”认罪

当西安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斌移送给湛江后,一开始其对自己在湛江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百般狡辩,但公安机关通过前期侦查,已初步掌握了证据。此时,该组织内深受其害的下线人员和多名已归案的小头目先后对李某斌的犯罪事实作出佐证。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李某斌对自己的传销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已交由检察院起诉。

组织传销已入罪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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